为规范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救助相结合的救助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实际,近日,我市下发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难可申请困难家庭救助(困难家庭是指除低保家庭以外的符合相应层级救助条件的市级或区级困难家庭)。申请困难家庭救助,须经低收入家庭认定并取得《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并符合相关条件。
《办法》要求,为简化困难家庭救助审批工作环节,提高救助审批工作效率,在以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为前置条件的基础上,同步进行困难家庭救助审批与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救助待遇享受期限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春风行动”救助及日常生活、文化生活、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参保等方面的帮扶救助政策待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所在区规定的帮扶救助政策以及市里统一的有关帮扶救助政策。
《办法》强调,家庭收入核定要以《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中核定的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依据,结合相应层级困难家庭申请条件,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口核定要以申请时户内实有户籍人口为主体核定对象,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非市区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核定为家庭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要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的规定及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先行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如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困难家庭救助的将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